应对税务稽查,自然人班组长代开发票的6项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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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五条第(二十二)项,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基于此规定,班组长代开发票规避财税风险必须提供以下法律证据存档备查。
如果班组长是自然人代开发票,则必须提供以下法律涉税资料进行备查。
证据一:自然人班组长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签订的针对某一工种业务的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二:自然人班组长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专业作业劳务工程量确认单;
证据三:自然人班组长与劳务公司(建筑企业)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专业作业劳务工程款结算单或者专业作业劳务款支付进度审批单;
证据四:自然人班组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五:自然人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和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证据六:支付给专业作业班组长或包工头的工程劳务款支付凭证或转账凭证。
肖太寿博士特别提醒:自然人从事建筑劳务服务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建筑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时,自然人班组长必须要到工程劳务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代开发票,而且必须要按照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税目代开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必须标明“工程劳务所在地的市、县区和项目名称”,同时发票的左上角“税收分类与编码”栏填写“其他建筑服务——工程劳务”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