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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下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纳税管理系列研究(一)

肖太寿 / 20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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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民工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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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工程项目分类

    根据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是否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实名制管理进行分类,建筑企业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建筑工程项目:既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

    第二类建筑工程项目:既不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又不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主要是地下管道工程、煤矿建设工程、石油化工煤气建设工程、绿化工程、拆迁工程、爆破工程、家庭室内装修工程等,以及以下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第三类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要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不要办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项目。主要是国家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国家电网工程。

    从以上三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划分来看,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主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建筑工程项目,第一类建筑工程项目完全不适用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入成本。

     

    一、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的财税管理

    (一)适合的建筑工程项目:第一类、第三类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前述建筑企业项目的分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的财税管理主要适用于第一类建筑工程项目和第三类建筑工程项目。即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实行“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之间的两种用工关系

    1、用工关系的分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根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关系的性质,企业的用工关系可以分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该两种用工关系涉及到企业是否需要缴纳社保费用:如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务关系,则企业和劳动者都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则企业与劳动者是否要缴纳社保费用?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则企业与劳动者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另一方面是如果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则企业与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保费用,劳动者依法缴纳的社保费用由企业或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劳动关系的确立和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基于此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以下标准就是劳动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管辖。这些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劳务关系的确立和判断标准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从主体上看,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合伙等其他组织,双方地位平等,在人身关系上不具有隶属关系。从法律关系上看,双方的法律关系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基于合同的约定产生。劳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务关系的判断标准: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

    4、建筑领域包工头或班组长雇佣农民的社保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必须缴纳社保费用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及其雇佣的劳动者(在会计和社保法上称为“职工”),因此,建筑领域的班组长和包工头是自然人,不是用人单位,其雇佣农民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班组长或包工头不承担农民工缴纳社保费用的负担,农民工自己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新农合”和“新农保”。

    5、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保费用缴纳之间的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四十四条,五十三、五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主体是职工。基于此规定,只有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劳动者才构成参与购买以上五险的主体。基于此规定,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或职工。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社保费用缴纳之间的联系如下: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构成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人,个人的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构成劳务关系不是社保费用的缴纳义务人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缴纳社保费用。

    第三、包工头或班组长雇佣的农民工,包工头或班组长不承担农民工缴纳社保的负担,由农民工自己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新农和”“新农保”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缴纳社保费用的前提条件,签订劳务合同时不缴纳社保费用的前提条件,但是更准确的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缴纳社保费用;建立劳务关系就不缴纳社保费用。

    6、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之间的两种用工关系

    在第一类、第二类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下,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之间的用工关系存在以下两种用工关系:

    (1)第一种用工关系:劳动关系。

    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适合第一类建筑施工项目)直接雇佣农民工施工。

    (2)第二种用工关系:劳务关系

    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班组长(包工头)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适合第三类建筑施工项目),班组长(包工头)雇佣农民工从事其专业作业劳务分包业务的施工。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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