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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负低至0.2%!

葛玉御 /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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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跨境电商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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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前几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36号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试行核定征收。

     

    政策原文如下: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有效配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落实工作,现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二、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四、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26日


    来,划重点。

    1.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即应纳税额=收入总额*4%*25%=收入总额*1%。所得税税负降低到收入总额的1%!

    2.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三大条件,自己看上面政策。

    其中,“综试区”包括上海杭州天津北京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等30多个城市。

    3.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这个叠加优惠意味着什么?举个栗子。

    跨境电商企业“剁手马”2020年的收入额是2500万元,按照应税所得率4%,“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剁手马”应纳税额=2500*4%*25%*20%=5万元。

    税负降低到5/2500=0.2%!

    简直是惨不忍睹、丧心病狂、喜闻乐见……

    葛玉御

    作者
    • 葛玉御 经济学博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研部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财税理论与政策,行为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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