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财富管理与传承:股权传承的个税处理

刘金涛 / 2019-08-19
文字 正常
  • 标签:
  • 个人所得税
  • 财富管理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股权传承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高净值人士一般都持有一定公司的股权,在财富传承过程中,也会面临缴税的问题。具体怎么缴纳?需要有一定总结和思考。今天说说,股权传承的个税问题。

    一、关于纳税义务

    1、一般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税=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3、小结

    1)个人股权传承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若在特定范围内传承股权,股权转让定价可以偏低,即:可以不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

    1、一般规定:《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特别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3、小结

    股权财富传承时,以传承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传受人为扣缴义务人。当然,扣缴义务人并不一定实际代扣代缴股权转让的税款,因为可能存在上述股权转让定价偏低的正当理由。

    三、关于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注意:2018年国地税合并后,此处应为所在地税务机关。

    四、关于申报期限及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

    1、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包括: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总结

    1、私人股权传承(包括继承、赠与)也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需要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唯一特别之处就是:列举范围内的股权继承、转让,其定价可以偏低,税局视之为:有正当理由。

    3、个人股权传承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为传承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传受人。若定价高于股权投资成本,则需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记得:备足相关税款哦。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