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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上不明确的按会计处理--需要明确吗?

sh01马学国 / 201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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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会计处理
  • 税务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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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收上不明确的按会计处理”,不需要税务文件予以“明确”,也不需要权威人士予以确认,它是通过会计有作为、税收无规定、不作为来发生作用的。

    国税函[2010]148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148号函已经被废止。

    有人问:税收上不明确的按会计处理——这个“原则”目前还在应用么?

    有人说:不适用。

    有人说:会计与税收两码事,两个世界,两种语言。

    我说:该“原则”压根不需要明确,也谈不上“应用”,但结果是“有用”。

    为什么?

    因为,这里有个前提:“税收上不明确”,否定该前提得出的所有结论,均与该“原则”无关。

    目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从会计利润开始,进行调增调减得出来的。不管调整多大,不管最后调成什么样子,每一笔调整都应该是有理有据的。既然“税收上不明确”,那就是说所得税没有说收入是征税还是不征税或免税,没有说支出可以扣除、加计扣除还是不能扣除,那么,税收想“作为”、想调整,找不到理由和依据。如果在调整时不作为,就是承认会计计入成本费用的可以税前扣除,会计计入收入的要纳税,该结果与“税收上不明确的按会计处理”的结果一致,但不是主动适用该“原则”、主动作为的结果。

    所以,“税收上不明确的按会计处理”,不需要税务文件予以“明确”,也不需要权威人士予以确认,它是通过会计有作为、税收无规定、不作为来发生作用的。

    最后,再强调一遍:“税收上不明确”的前提不能被否定;否定该前提得出的所有结论,均与我前面的分析无关。

    作者
    • sh01马学国 首批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某特大型央企师资库教师。有税收和工商管理教育背景,从事财会实务工作20多年。业余爱好研究财会实务问题。讲过会计准则的应用,会计实务疑点、热点、难点问题,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税企争议分析及处理等课程。讲课风格:将财务、会计、税收、审计等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的领域融会贯通,介绍知识、探讨问题、启发思路、寻找办法,注重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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