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上不明确的按会计处理--需要明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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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上不明确的按会计处理”,不需要税务文件予以“明确”,也不需要权威人士予以确认,它是通过会计有作为、税收无规定、不作为来发生作用的。
国税函[2010]148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148号函已经被废止。
有人问:税收上不明确的按会计处理——这个“原则”目前还在应用么?
有人说:不适用。
有人说:会计与税收两码事,两个世界,两种语言。
我说:该“原则”压根不需要明确,也谈不上“应用”,但结果是“有用”。
为什么?
因为,这里有个前提:“税收上不明确”,否定该前提得出的所有结论,均与该“原则”无关。
目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从会计利润开始,进行调增调减得出来的。不管调整多大,不管最后调成什么样子,每一笔调整都应该是有理有据的。既然“税收上不明确”,那就是说所得税没有说收入是征税还是不征税或免税,没有说支出可以扣除、加计扣除还是不能扣除,那么,税收想“作为”、想调整,找不到理由和依据。如果在调整时不作为,就是承认会计计入成本费用的可以税前扣除,会计计入收入的要纳税,该结果与“税收上不明确的按会计处理”的结果一致,但不是主动适用该“原则”、主动作为的结果。
所以,“税收上不明确的按会计处理”,不需要税务文件予以“明确”,也不需要权威人士予以确认,它是通过会计有作为、税收无规定、不作为来发生作用的。
最后,再强调一遍:“税收上不明确”的前提不能被否定;否定该前提得出的所有结论,均与我前面的分析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