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食堂卡充值及剩余款项兑换副食品税收处理
问:公司自办员工食堂,每月按人定额打款到员工食堂就餐卡,剩余款项可以在食堂兑换副食品。请问有哪些涉税事项?
一、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 符合“合理工资薪金”五个原则的,可选择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 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用剩余款项兑换副食品,食堂费用支出应减去该笔款项。
4. 按国税函〔2009〕3号规定,食堂费用支出差额部分,可在税前扣除限额内的职工福利费中按“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列支。
二、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 每月按人定额打款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2. 年度汇缴时职工福利费调增的部分,对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实务难题:福利费调增部分,如何计算属于支付给个人的补贴呢?
按福利费各项支出金额分摊调增部分,再分摊到每位员工。如果公司有成千上万的员工,该有多大的分摊工作量?还是不要超出比例或基数计提和列支吧。
三、剩余款项在食堂兑换副食品
1. 如果食堂外购副食品,用以剩余款项的兑换。
食堂购进实物不得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兑换时,直接以剩余款项冲减食堂费用支出,可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2. 如果食堂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副食品,用以剩余款项的兑换。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应在食堂领用环节,作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