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是坑:个人虚开公司发票,公司需要补税?
近日接到一个咨询,员工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00余万元)倒卖出去牟利,被公安经侦查获后,现主管税局要求公司补税。今日有闲,特来说说我的看法。
一、问题的根源
1、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依法缴纳增值税。
2、小结
1)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是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即:发生所谓的增值税销售行为。
2)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3)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要求纳税人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可说是一种惩罚性规定,是为遏制当时虚开多发形势的一种无奈之举。
4)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是否违反上位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在本文论述范围。
二、两种处理手法
如果是员工将公司的发票倒卖出去牟利,谁需要为这部分虚开的税款负责?谁要承担补税责任?两种说法:
1、公司补税
是你公司员工虚开你公司的发票,现在他基本被抓(甚至被判刑),你公司就需要为此承担补税责任。生产菜刀的工厂,菜刀被员工偷出去用于抢劫杀人,那么工厂就需要为受害者给予巨额经济补偿!
2、员工补税
盗用公司(受害者)发票用于牟利,是员工为了一己私利的故意违法行为。公司未指示其虚开、亦无从中获利,员工虚开发票牟利不是职务行为,公司不需要为之承担补税责任。即应由员工承担税法责任。
三、本人的观点
1、虽然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有规定,纳税人需要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但对于个人盗用公司发票用于虚开时,谁是所谓的“纳税人”?未见有直接又明确的规定。直接推定由公司承担补税责任,既不合乎情理,也与“纳税人”的法律定义有出入。
2、公司一点责任就没有吗?发票被员工盗用用于虚开,公司对发票的审核、开具等管理肯定存在不足之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笔者认为,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据此对公司进行处理。
3、谁要为此承担补税责任?笔者认为,此时可不要求补税。根据《刑法》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精神,虚开税额800余万元,无其他减轻情节情况下,员工应被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会被判处罚金。这时候要求员工承担补税,实务中也几无可能。
4、虚开的发票怎么办?建议根据法院确定的发票信息,由总局在系统中直接作废,并要求下家税务机关对买发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问题的思考
本案让我联想到发生在东北的一个案例,虚开发票方借收购目标公司名义将目标公司开票设备拿走,对外虚开发票用于牟利后潜逃。如果说这样的操作极为例外,但谁又可以保证自己公司员工不动富余发票的主意呢?若真出现类似事件,公司既要承担用人失察的名誉损失,还要承担补税责任。那么,以后公司招聘时是否需要要求缴纳不虚开本公司发票的高额保证金呢?
虽然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有明确规定,但还需要从税法本质及客观事实入手执法,才能更好地执行税法、维护税法权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