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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节税很正常

黄扬易 / 2019-04-2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节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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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由于产品更新换代,或者是市场原因,开展内购活动或者其他方式的尾货处理的损失,以及产品对应积压的原材料、配件等损失,不属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正确界定非正常损失,可以避免多交税。具体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

    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只有在确定不能抵扣的情况下,才需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列举范围内才需要做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交通运输服务,一旦界定为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对企业是一大损失。

    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可以避免缴纳糊涂税

    非正常损失列举的四种情形中,违法被没收等损失很好理解,关键在于另外三种损失,必须是“管理不善”原因导致,其他原因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常见的情形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天灾,并非人祸,在2009年开始,已经不属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范围了,因此,如果企业遇到洪涝灾害、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于中药材的水分蒸发等损失,就更不需要做转出处理了。

    2.存货跌价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相应的损失部分,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低价变卖损失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企业由于产品更新换代,或者是市场原因,开展内购活动或者其他方式的尾货处理的损失,以及产品对应积压的原材料、配件等损失,不属于增值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供参考:纳税人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产品、材料、包装过期报废无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上述物品报废,属于毁损,但不能归为“管理不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以下规定供参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发[2004]4号)第一条第(四)款解释: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范围。

    海南国税总经济接受访谈记录:

    问题:我们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呢?

    (嘉宾)林明回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错误转出的应对建议

    综上,非正常损失,只是法规列明的四种情形,除此之外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案例3-26】千洪电子报废产品做进项税额转出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次反馈意见中披露:下游行业终端产品智能手机的出货量大幅增长的带动下,报告期内千洪电子订单量逐年快速增长,为应对旺季订单量激增所带来的产能瓶颈,千洪电子在淡季进行了生产并提前备货,但对旺季销售量的预测超出了客户的实际采购需求,导致了部分产成品的积压,已无法再对外进行销售,因此千洪电子对该部分产成品进行了报废处理。由于存货的报废损失在会计核算上需要作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处理,而以前年度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已进行抵扣,因此会计师对以前年度需要报废处理的存货计提了全额跌价准备,并在2017年统一进行报废处理,将全部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2017年1-7月期间。2017年1-7月,千洪电子存货报废金额合计500.84万元,形成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9.40万元以及营业外支出640.24万元。

    【思考3-18】千洪电子因市场原因积压库存最终报废,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不属于,已经转出的进项税额,能否申请退回?

    【易税易行】如前面所述,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报废,不属于“管理不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建议按以下方式操作:

    1.账上已做进项税额转出,但尚未做纳税申报的,直接按错账处理,冲减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2.已经错误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申请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通常区县局税务机关可以审批的退税金额有限,大金额退税需要往上报,操作难度较高,案例中进项税额转出接近140万,申请退税通常需要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3.确定要转回的,不能够自行负数填列非正常损失项目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对于错误申报调整,通常有具体的操作要求,自行调整,税务机关不认可的情况下,存在被加收滞纳金风险

    黄杨易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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