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加计扣除,右手加计抵减,莫负了国家良苦用心
左手加计扣除,右手加计抵减,莫负了国家良苦用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该公告内容丰富且复杂,其中尤以加计抵减政策为最特色,即: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这是增值税的一项重要又独特的创新,只为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而不久之前的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将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一步提高。左手加计扣除,右手加计抵减,国家用心良苦啊!
一、关于加计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小结
加计扣除包括研究开发费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后者的加计扣除比例是固定的100%,旨在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就业;前者的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高到了现在的75%,但有时间限制(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旨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
二、关于加计抵减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小结
1)加计抵减的目的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一定程度缓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采购费用大多为人工成本,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合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问题。
2)加计抵减是就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去抵减应纳税额。
3)严格的限制条件和时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才可以加计抵减。
三、总结
1、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加计抵减是增值税上的概念。二者,不可混淆。计算时,也不可相提并论。
2、加计扣除会造成税会永久性差异,加计抵减需要做好会计辅助账记载。
3、不论是加计扣除还是加计抵减,都是国家为支持或鼓励特定事业或纳税人的重要举措,需要纳税人,特别是广大税务人员在征管实践中,准确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