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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需自行按月申报吗?

小陈税务 /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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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薪金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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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

    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无需自行按月申报,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情形,则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2019年取得的两处及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件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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