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B表)
附件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填报其支付所得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4、本表是由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填报其支付所得的纳税人的基础信息。)
二、报送期限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或者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填写本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笔记:
1、两种情况下报送:1)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2)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
2、时间:次月扣缴申报时)
三、本表各栏填写
本表带“*”项目分为必填和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一)表头项目
1.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称。
2.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笔记:现在还有扣缴义务人没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栏
1.第2~8列“纳税人基本信息”:填写纳税人姓名、证件等基本信息。
(1)第2列“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第3列“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外籍个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后名(given name)”的顺序填写,确实无法区分姓和名的,按照证件上的姓名顺序填写。
(笔记:
1、必须注意:外籍个人英文姓名并不都是先名后姓,也有先姓后名的。1)英美法人名:先名后姓,比如如Herbert Gee Wells(赫伯特·乔治·威尔斯),第一、第二两个词是名,末一词是姓。2)德国人姓名:先姓后名,比如Konrad Adenauer (康拉德·阿登纳),第一个词为名,第二个词为姓。3)和中国人有复姓(欧阳司马等)一样,外国人也有复姓,比如法国人Mendès-France(孟戴斯·弗朗斯),其实是复姓。复姓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将夫妇两人的姓合在一起,如Jo1iot-Curie 就是用丈夫Frederic Joliot(弗雷德里克·约里奥)和妻子Irène Curie(伊雷娜·居里)两个人的姓合成的,其书写顺序,一般夫姓在前,妻姓在后。
2、个人认为,没必要一定先姓(surname)后名(given name),直接按照证件上的姓名顺序填写即可,简单直接准确。)
(3)第4列“身份证件类型”: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填写。
①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笔记:《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为此,只有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才有居民身份证,有这个证件的就是中国公民)
②华侨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称“中国护照”)。
(笔记:
1、什么是华侨?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2、华侨未取得外国国籍,根据《国籍法》、《护照法》规定,应持有中国护照。根据《身份证法》规定,其未定居在中国境内,应不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所以,只持有中国护照。)
③港澳居民可选择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选择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笔记: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是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来往中国内地所用的证件。
2、根据《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二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第三条规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签发次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号码。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20000,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码使用830000。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Mainland travel permit for Taiwan residents》),简称台胞证”,是台湾地区居民往来大陆地区所持有的证件。)
④外籍人员可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笔记:
1、三种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具体申请条件见该办法第六条。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4、外国护照:外籍个人所在国家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证明国籍身份的证件。)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填写“其他证件”。
身份证件类型选择“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应当同时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应当同时填写“台湾居民通行证”;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填写“外国护照”。
(笔记:
1、身份证件类型选择“港澳居民居住证”的,应当同时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在内地就得有港澳居民通行证。
2、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应当同时填写“台湾居民通行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内地就得有台湾居民通行证。
3、身份证件类型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填写“外国护照”=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就得有外国护照。)
(4)第5~6列“身份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填写。
(5)第7列“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所属的国籍或者地区。
(笔记:有些护照上是国家,比如美国、法国等;有些护照上不是国家,是特殊的地区,比如香港、台湾等地区。注意:在内地,我们不认可他们有自己的护照的,因为我们是一个国家哦)
2.第8~12列“任职受雇从业信息”:填写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之间的任职受雇从业信息。
(1)第8列“类型”: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者“其他”。
(笔记:
1、据实填写,但只能填写四种:“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者“其他”?
2、何为雇员?税法未见明确规定,但根据(2)规定的“当第9列“类型”选择“雇员”“保险营销员”或者“证券经纪人”时,填写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建立或者解除相应劳动或者劳务关系的日期。”可以初步判断:文件起草者认为:雇员应为与扣缴义务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第9~12列“职务”“学历”“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离职日期”:其中,当第9列“类型”选择“雇员”“保险营销员”或者“证券经纪人”时,填写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建立或者解除相应劳动或者劳务关系的日期。
(笔记:
1、“职务”“学历”“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离职日期”等信息都要填写。
2、“类型”选择“雇员”“保险营销员”或者“证券经纪人”时,填写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建立或者解除相应劳动或者劳务关系的日期。=“保险营销员”与扣缴义务人建立劳动关系,“证券经纪人”与扣缴义务人建立劳务关系。
3、那么“其他”呢?“雇员”“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外都是其他人,且不用填写“职务”“学历”“任职受雇从业日期”“离职日期”?)
3.第13~17列“联系方式”:
(1)第13列“手机号码”:填写纳税人境内有效手机号码。
(笔记:必须是纳税人境内有效手机号码)
(2)第14~16列“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境内有效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联系地址,按以下格式填写(具体到门牌号):省(区、市)市区(县)街道(乡、镇)。
(笔记:
1、“户籍所在地”通过户口本就可以查到。但是如果是外国人呢?没户口本哦。
2、什么是“经常居住地”?这个概念税法没给予定义,其实就连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不相一致的规定,即: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即1992年发布的第五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我们可以借鉴的话,按那个为准?鉴于我们在说税法,借用第一个说法比较好,即: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3、何为“住所”?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3)第17列“电子邮箱”:填写有效的电子邮箱。
4.第18~19列“银行账户”:填写个人境内有效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填写到银行总行。
5.第20~21列“投资信息”:纳税人为扣缴单位的股东、投资者的,填写本栏。
(笔记:纳税人为扣缴单位的股东、投资者的,填写本栏。)
6.第22~23列“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残疾、孤老、烈属”情况的,填写本栏。
(笔记:《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7.第24~28列“华侨、港澳台、外籍个人信息”:纳税人为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填写本栏。
(笔记:纳税人为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填写本栏)
(1)第24列“出生地”: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出生地,具体到国家或者地区。
(笔记:相关证件上都有这个信息)
(2)第26~27列“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首次入境和预计离境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笔记:注意预计离境时间也要写,且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3)第28列“涉税事由”: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在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包括“任职受雇”“提供临时劳务”“转让财产”“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其他”。如有多项事由的,应同时填写。
(笔记: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在境内可能是来旅游,与税务基本无关。但若有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则应填写包括“任职受雇”“提供临时劳务”“转让财产”“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其他”等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适用于自然人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
(笔记:
1、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填报?还是其他意思?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四)取得境外所得;(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二、报送期限
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
本表带“*”的项目为必填或者条件必填,其余项目为选填。
(一)表头项目
纳税人识别号: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公民身份号码”;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二)表内各栏
1.基本信息:
(1)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外籍个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后名(given name)”的顺序填写,确实无法区分姓和名的,按照证件上的姓名顺序填写。
(2)身份证件:填写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证件类型一”按以下原则填写:
①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简称“居民身份证”)。
②华侨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简称“中国护照”)。
③港澳居民可选择填写《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简称“港澳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简称“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可选择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简称“台湾居民居住证”)。
④外籍个人可选择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简称“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者“外国护照”。
⑤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填写“其他证件”。
“证件类型二”按以下原则填写:证件类型一选择“港澳居民居住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证件类型一选择“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台湾居民通行证”;证件类型一选择“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证件类型二应当填写“外国护照”。证件类型一已选择“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外国护照”,证件类型二可不填。
(3)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所属的国籍或地区。
(4)出生日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信息填写。
(5)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联系地址:填写境内地址信息,至少填写一项。有居民身份证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必须填写其中之一。
(6)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填写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港澳台、外籍个人可以选择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中的一项填写。
(笔记:
1、港澳台、外籍个人可以选择境内有效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中的一项填写。
2、A表说明里就没这样说啊)
(7)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填写有效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填写到银行总行。
(8)特殊情形:纳税人为残疾、烈属、孤老的,填写本栏。残疾、烈属人员还需填写残疾/烈属证件号码。
2.任职、受雇、从业信息: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的有关信息。其中,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应在本栏除填写境内任职受雇从业单位、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情况外,还应一并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相关信息。填写境外派遣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可不填。
(笔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应在本栏除填写境内任职受雇从业单位、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情况外,还应一并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相关信息。填写境外派遣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可不填。)
3.投资者纳税人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没有,则不填。
(1)名称:填写被投资单位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被投资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投资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投资的投资额(股本)。
(4)投资比例: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的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投资(股本)的比例。
4.华侨、港澳台、外籍个人信息: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填写本栏。
(1)出生地: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的出生地,具体到国家或者地区。
(2)首次入境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首次入境和预计离境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预计离境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变更。
(3)涉税事由: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外籍个人在境内涉税的具体事由,在相应事由处划“√”。如有多项事由的,同时勾选。
四、其他事项说明
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