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所得税(二)
四、应纳税所得额
(一)查账征收方式下
1、《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小结:
1)新个税法下,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若其没有综合所得,则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若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来计算,已经有些不太妥当了。
(二)核定征收方式下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2、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规定,
1)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2)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3、小结&思考
1)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直接核定。
2)核定征收方式下,若业主无综合所得,可核定的应税所得额中可否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