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嵌入衍生工具(一)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嵌入衍生工具的目的是对主合同的现金流量特性进行改变,并且在合同各方之间有效的转移金融风险。
合同期内现金流量的变化是存在一个或多个嵌入衍生工具的重要迹象。在存在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同中,合同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会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如果变量为非金融变量,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例如,一项贷款本金1000万元,5年后到期。在贷款期限内,借出方基于上证综指的变化来收取利息,计算的起点为贷款发放时上证综指指数。这项贷款即是一项混合金融工具(混合合同)。其中,收取本金的合同部分是主合同,基于上证综指的变化来收取利息的合同部分是嵌入衍生工具。(注:对交易对方来说,支付本金的合同部分是主合同,基于上证综指的变化来支付利息的合同部分是嵌入衍生工具)。
又如,甲公司承租了某房产,租期为8年。第1年的租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从第2年开始,租金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按前一年的一般物价指数变动进行调整。其中,不与通货膨胀挂钩的租赁合同是主合同,基于通货膨胀指数的变化来支付租金的合同条款是嵌入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如果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例如,某公司发行一项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即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可以分开,并单独在流通市场上自由买卖),它与普通可转债的本质区别在于期权与债券可分离交易。该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可转换条款就不是嵌入衍生工具。这与普通可转换债券不同,普通的可转换债券为了行使转换权持有人必须放弃债券。
又如,某公司对A公司有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债务工具投资,同时对B公司有一项5年期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同,两者放在一起创造了一项“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务工具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换不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处理。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嵌入衍生工具都需要从主合同中分拆出来进行单独会计处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应用指南(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