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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吗?扣子女教育费房租,企业财务要忙死?

小陈税务 / 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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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租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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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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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位发工资的话,单位属于“扣缴义务人”;

    2.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审核,也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审核,也没有要求扣缴义务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说一句话,改了的话,扣缴义务人才有责任;

    5.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这里的发现也不是“审核”,但是有“告知税务机关”的义务。

    6.税务机关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说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处罚,扣缴义务只“管”向纳税人告知“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的消息。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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