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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5000选择:9月份可不零申报的方法(还少缴个税哦)

小陈税务 /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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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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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大部分企业下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10月份发9月劳动期的工资)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

    实务问题

    大部分企业下一个月发上一个月的工资(如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10月份发9月劳动期的工资)部分误将工资劳动所属月份作为税款所属期,长期“提前”办理申报的扣缴单位。

    10月申报期如何处理

    【例】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但因为误将税款所属期认定为8月,而提早在9月份申报期内就办理了扣缴申报。那么10月申报期如何处理:

    方案一:继续“提前”办理申报,单位10月发了员工9月劳动期的工资,继续“错误”把税款所属期认定为9月,提早在10月份申报期内申报,扣3500元和适用旧税率

    这样一来:确实错误的,还多缴了个税。同时要面对员工的质疑,现在电视等媒体宣传的是10月发的工资(包括因国庆节假提前在9月底发的)就能扣5000和适应新税率。

    方案二:税款所属期9月份(10月份申报期内申报)零申报,自11月申报期起恢复正常申报,即10月份发9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0月,在1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扣5000和适应新税率。

    这样一来:会造成员工在未来打印个人所得税申报清单时,会有一个月的零申报记录,不利于体现员工的连续就业情况,不同的城市可能会影响员工的买房、买车及孩子上学(当地现在没要求不代表将来没有这方面要求)。

    方案三:将9月份的工资(10月发放)拆成两部分,一部分工资在税款所属期为9月,在10月份申报期内申报,这样就没有零申报了;另外一部分“正确”了,税款所属期为10月,在1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同时后期的工资都正确申报了。

    这样一来:9月份的工资算个税的时候扣了8500元(一部分3500元,一部分5000元),肯定少缴个税了。但是需要将9月份的工资发两次(您懂得哦),要不然就不能两次算个税。

    方案四:就是去更正前三年的,就是改回正确,工作量太多,还有可能产生其他的影响(滞纳金罚款纳税信用级别等),没有可操作性,不细说。

    您会选择哪种方案呢?第三种方案,就是小陈税务在讲课的时候,听课的老师说其单位的操作,所以小陈税务在讲线下课时,课堂上会和听课的老师一起互动交流,也是一种相互学习和进步的主要途径,实务操作方案的主要来源。

    名词及政策背景

    1.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就是通俗的说哪个月的工资。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那么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

    2.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

    3.新旧税法的执行时间(就是扣3500元还是5000元),是以工资的税款所属期进行划分,也就是以哪个月发的工资进行划分,9月及以前发的工资(不包括因国庆节假提前在9月底发的)扣3500元和适用旧税率,10月及以后发的工资(包括因国庆节假提前在9月底发的)扣5000元和适用新税率,而不是以劳动所属期来划分。

    提醒

    【提醒】如果当月发当月的工资,就没有上述问题:

    如单位8月发了员工8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8月,申报期在9月,扣3500元和适用旧税率。

    如单位9月发了员工9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9月,申报期在10月,扣3500元和适用旧税率。

    如单位10月发了员工10月劳动期的工资,税款所属期本应是10月,申报期在11月,扣5000元和适用新税率。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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