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小微,公司和个体户增值税申报大不同.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额达标,也不得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而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是以公司形式存在,更多的个体工商户。
朋友菲菲在一家财税公司上班,她刚代理了一家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她当然是知道这个政策的。
但是,她在申报其2018年1季度的增值税时候却犯了迷糊。
这家个体户1季度销售额只有8万,全部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条件上符合小微企业免税政策,但是菲菲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的时候确有点拿不准了。
增值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的其中项有三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
按照以前申报公司小规模增值税时候,她都直接填写在报表的第10栏,也就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上。
但是这次她却多了一份思考,其他免税销售栏次她能理解,增值税有很多免税政策,比如销售自产农产品,这个肯定填写在这栏次,但是未达起征点这个栏次有什么用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按月为销售额5000-20000,那是不是意味着如果没超过2万每月,才填写到未达起征点这个栏次,而超过了2万又没超过3万,就需要填写到小微企业免税这栏?
很显然,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不符合申报表的填写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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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要求,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只能填写11栏,就算你是超过起征点,用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你也是填写11栏。
第10栏是非个体的符合小微企业政策的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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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菲在申报这家个体户1季度增值税的时候就应该这样填写申报表。
而如果菲菲代理的这家小规模是公司,那申报表又是另外一种填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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