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去,抵扣这项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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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不需要区分“3%”/“5%”计算抵扣了。
1.自2018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单位有车,要去办理ETC卡或用户卡
3.登陆发票服务平台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平台:登录发票服务平台网站或“票根”APP,具体操作参考网站说明。
(2)开票提醒:千万不要“在充值后索取发票”,这样只能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属于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并且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不能换有税额的发票。
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取得相关支出单据计入“预付账款”),应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登陆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认证。
不能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企业,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去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认证。
4.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不需要区分“3%”/“5%”计算抵扣了。
5.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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