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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票历史看虚开

刘金涛 / 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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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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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追溯下发票的历史,也许对发票定义的理解及虚开发票的认识更深一步。

    研究虚开发票,需要从发票的定义入手。虽然《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但若我们追溯下发票的历史,也许对发票定义的理解及虚开发票的认识更深一步。

    一、起源

    中国的发票源起何时,至今学术界尚无定论。但探索具有近似今天发票功能的发票起源,基本有这样一个结论:其出现于清代中晚期。进入近代社会后,受国外列强资本输入的冲击和国内民族资本主义觉醒的影响,商品交易活跃度猛增。大量跨地采购、销售行为的发生,突破了封建熟人社会交易信任规则的束缚。此时,买卖双方都希望有一种能证明交易过程真实性的证据。尤其是买方(采购员),需要向东家(采购商)汇报交易情况,要使东家(采购商)对自己的行为充分相信。这就需要向卖方索取能够记载购货人、货物品种、数量、金额及交易时间等内容并有双方签字画押的商品交易文书或信物,即为:发票最初的形式。

    二、雏形

    (一)地契

    古时,典押、买卖土地、房屋时,买卖双方一般都会订立一份法律文据,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是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即:地契。地契上交易双方、时间、地点、数量、价格以及一些特殊约定信息,己具备了现代发票应必备的部分重要内容。

    (二)“执照”

    地契由卖方书立,未向官府纳税前的地契称为“白契”;经官府验契并纳税后称为“红契”,“红契”具有法律效力,受官方保护。清朝时的地契,一般为三联:从右到左分三部分,右首为当地最基本行政机构,如村长,里长或保长出具的申请;中间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土地,或房产,位置,原因,价格等信息;左首为上级行政部门的批示,清朝时有遵循乾隆年某条律法作出的决定。清代官府对土地房屋交易会颁发完税证,名为:执照。执照是用硬木雕版术印制而成,在蓝色长方形状上部票眉处印有“执照”两字,下长方框内为填写具体完税内容,记载了当时征纳双方的约定内容(类似契约书)。最早出现的发票就是以此种官方执照为原型,只是票眉中“执照”两字变为“发票”。因此,我国早期发票基本保留依存了官方执照票面设计风格,执照中盖有的各种印章也在发票中也得以充分应用。清期发票的雏形,外观设计完全沿用了执照的原版和清代地契的形式和内容,同时还附有书信的一定内容。

    三、发展

    (一)书契式发票

    官方介入的地契及完税证只是发票雏形中的一种,随着大额商品交易的增多,部分供应商开始给重要的下游采购商开具“发票”。书契式发票用空白纸直接开据,供应商的帐房先生采用毛笔自右往左竖写。抬头为采购商名称(一般是对顾客的尊称);接着自右向左竖式顺序书写所售商品的名称、单价与合计价;后在总计价格之处用印章压注,防止价格被人改动;结尾处为落款时间及商号名称并用压尾章再予以压注。

    (二)表格式发票

    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广东上海、北平、东北等地,是西方文化的舶来品。它根据交易商品需要的一些固定内容,用版框格式方式预先印在发票中,具体交易明细可逐一按格式内容填写。表格式发票印制通常为雕版印、铅印、和胶印,取代了书契式频繁书写方式,可以用方便快捷的铅笔、油笔、钢笔随意填写,极大提高了开具发票的效率。1951年后,具有传统文化特点的书契式发票便正式的退出了中国发票的历史舞台!

    四、新时期

    (一)初期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税务机关加强了对发票的全面管理,从版式、印制、使用制定了多项规定。此后在全国广泛推行表格式发票为主体的同时,一些定额发票、限额发票、剪贴发票也在各省市出现。

    (二)中期

    全国发票在以使用各种形式的表格版为主的同时,发票的纸张使用和防伪措施也有了极大改善和提高,具有各类仿伪功能的水印防伪纸、无碳复写防伪、干式复写防伪纸、防伪油墨、数码防伪等运用到今天发票中。过去传统的手工填写发票方式,早己发展成为我们现在普遍使用的电脑机打发票。

    (三)未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更为快捷的网络电子发票也已于2015年开始推广使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税收治理理念的更新,区块链、大数据分析、AI技术都会不断刷新大家对发票的认知和感受。

    五、总结

    1、证明交易真实性及相关重要细节是发票自诞生起就肩负的重要责任,随着社会发展,又被加上了诸如完税、合法性判断等的多重社会管理责任。

    2、既然发票的重要责任是证明事实,那么就存在没有交易事实又想开发票的客观冲动,这就是虚开发票的本质来源。加上基于各种原因想挑战其被赋予的其他社会管理职能,虚开发票就有了存在的可能性和客观理由。

    3、发票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经济及技术的发展进步,发票的形式、内容在不断进化,虚开发票的花样也会不断刷新。

    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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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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