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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彻底读懂合营安排(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余大川 / 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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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准则
  • 合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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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共同经营貌合神离,时刻算计,离心离德;合营企业同心协力,过程团结,最终分享。

    1)合营安排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第二条: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参与共同控制的其中一方不能单独控制该安排,参与共同控制的任何一方都能够组织他人控制该安排。

    哈哈举个栗子:A、B、C合作开了一个公司,股权占比35%、35%、30%,协议约定,对回报有重大影响项目需要股权大于等于70%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并实施。

    川哥讲会计分析:该案例中只有A、B一致同意,大于等于70%,A、B对该公司构成共同控制。

    2)注意如下情况不属于共同控制

    举个栗子:A、B、C合作开了一个公司,股权占比35%、35%、30%,协议约定,对回报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要股权大于等于60%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并实施。

    川哥讲会计分析:A、B组合,B、C组合,A、C组合占比均超过60%,该组合并不唯一,因此不构成共同控制,共同控制要求该组合是唯一的,详见准则40号。

    3)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合营企业

    举个共同经营的栗子:A出一间门面价值100万,B出一套桌椅价值60万,C出了一批锅碗瓢盆价值40万,合作摆一个早餐店,协议约定A、B、C各自享有自己的门面、桌椅、锅碗瓢盆,发生的费用收益均按5:3:2进行分配,合营安排属于共同经营。

    举个合营企业的栗子:A出一间门面,B出一套桌椅,C出了一批锅碗瓢盆,合作摆一个早餐店,该早餐店是独立注册的企业,A、B、C不再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而是早餐店作为一个单独的实体进行经营,A、B、C只对早餐店的净资产享有权利,而不直接对门面、桌椅、锅碗瓢盆拥有权利,该合营安排是合营企业。

    川哥讲会计总结:共同经营貌合神离,时刻算计,离心离德;合营企业同心协力,过程团结,最终分享。

    4)共同经营、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区别

    共同经营投入门面,价值100万元,占比50%,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合营安排    1 000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1 000 000

    合营企业投入门面到实体甲企业,价值100万元,占比50%,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企业   1 000 000

      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1 000 000

    川哥讲会计总结:通过所述会计分录可知,共同经营的资产并未真正投出去,还是自己的资产,当然不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合营企业的资产是真正投出去的资产,只能按照股权享有净资产的权利,当然可以确认长期股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控制、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川哥讲会计总结:终于明了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包含合营企业,而不包含共同经营,即是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包含合营安排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6)《企业会计准则40号——合营安排》摘选

    第二条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合营安排具有下列特征:

    (一)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够单独控制该安排,对该安排具有共同控制的任何一个参与方均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

    第三条 合营安排不要求所有参与方都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第五条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第七条 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第十一条 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第十二条 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一)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营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合营方享有与合营安排相关的几乎所有产出,并且该安排中负债的清偿持续依赖于合营方的支持。

    川哥讲会计

    作者
    • 余大川 中央财经大学毕业,曾四大一游,现为大学教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师;“川哥讲会计”系列文章作者,“风雨兼程会计人生”系列小说作者(年后出版);致力于在财会教育中融入浪漫主义情怀,为会计学生和会计工作者提供娱乐并学习着的港湾。
      公众号:川哥讲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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