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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看过来:用工制度改革,合规节税这么干!

黄扬易 / 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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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安企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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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协商,将建筑技能企业(班组)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申请财政相关资质。

    近期朋友圈都在传山东建筑劳务用工改革制度,综合下来,当前已经有出台相关方案的地区,有浙江安徽陕西(建市函〔2016〕75号批复)、山东(建办市函〔2017〕798号)四个省份,之后各地市出台相应的方案。

    方案总结起来,对财税处理有较大的影响的措施包括:

    1、  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为便于到省外开展业务,取消后仍会有相关部门受理事项,外出开展业务不受影响)

    2、  鼓励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成立个体工商户等独立主体为原公司提供服务,即由之前的雇佣关系,转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服务关系;

    3、  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沟通协商,将建筑技能企业(班组)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申请财政相关资质。

    以上几个要点,对建筑企业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至于实名制管理等其他措施,可以查看易税易行文章《浙江、安徽、陕西、山东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汇总》。

    为什么说这个是利好消息呢?我们先看看当前建安企业的几个热门话题:

    1、 营改增之后开票难,增值税税负太高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直接在是施工地开发票,按3%缴纳营业税,不需要考虑前端如何处理,3%搞定即可;营改增之后,下游客户房地产企业等,纷纷要求11%的专用发票,而前段建筑劳务,没有相应进项,增值税税负较高;

    2、 核定转查账,票据不合规,企业所得税税负太高

    营改增之前,很多建筑安装企业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即按照收入*应税所得率*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段成本费用发票是否合规,对企业所得税影响不大;营改增之后,很多建筑企业都成为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也逐步调整为查账征收,对于票据不合规的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负担提升明显。

    (注意:2018年,税务机关会继续压缩核定征收企业的比例,大批量的核定征收企业将转为查账征收,目前核定征收的企业,也需要事先思考后续的安排)

    3、 采用分离技术节税,资质要求太高

    其实,各地未出台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之前,很多人就提倡分离计税节税,即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外部企业(不是买票,是有实际业务操作),该分包企业采用个体户或者是其他核定计税的方式,向建筑企业提供服务开具发票,依据当前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该分包企业,年收入36万以内,无需纳税;年收入42万以内,个税为0;年收入500万元,各种税费合计约6%,相比建筑企业查账计税25%的税率,节税效果明显!

    上述分离技术,适用于企业艺人、画家、导游、个体经营者、软件及游戏开发人员、房产销售、演艺经纪、私营企业经营者、影视制作人员等高收入自由职业者,但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由于有相关资质要求,往往无法实施或者说无法低成本实施。

    综上,建安企业合规节税,可以按以下思路操作:

    1、  企业所得税:原有核定征收方式比查账征收方式明显有利的情况下,争取保留核定征收方式;不能再采用核定征收,需要采用查账计税的,需要梳理账务,规范取得成本费用发票,同时考虑将部分建筑团队分离出去注册为个体户,由个体户向公司提供服务开具发票(综合税负率在6%甚至更低)

    2、  增值税:规范核算、进项税额抵扣等各方面管理;考虑部分建筑团队分离出去注册为个体户,在个体户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申请财政返还(增值税地方留存50%,地方政府给予的奖励比例通常在70%-100%,即可以返还总额的35%-50%)

    3、  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人群,同样可以采用个体工商户的节税方式,由之前的雇佣关系转为服务关系,降低个人所得税,具体可以查看易税易行文章《易说趣税:美猴王上春晚,看我七十二变》

    4、  其他问题,私信沟通,哈(关注即可以获取联系方式)

    附件1:小微企业常见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6号)

    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7]43号)

    黄杨易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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