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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亮点来了!

顾春晓 / 201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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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发费用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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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40号公告通过细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口径,并对政策执行中反映较多的问题予以明确,精准实施,企业受益。

    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创新发展的税收优惠力度,助力实体经济驶入创新发展“快车道”。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啥是研发费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亮点来了!

    二、哪些企业能享受优惠

    研发费加计扣除,亮点来了!

    三、优惠执行时间如何规定

    研发费加计扣除,亮点来了!

    四、企业在哪些方面受益

    研发费加计扣除,亮点来了!

    40号公告通过细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口径,并对政策执行中反映较多的问题予以明确,精准实施,企业受益。

    五、此次公告的12个亮点政策

    人员人工费用

    政策亮点1:适当拓宽外聘研发人员范围。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企业按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是否属于人员人工费用的争议。

    政策亮点2:明确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关于股权激励支出是否属于人员人工费用的争议。

    直接投入费用

    政策亮点3:明确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材料费用跨年度事项的处理方法不明确的问题。

    折旧费用

    政策亮点4:调整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方法。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此前加速折旧归集方法计算比较复杂的问题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政策亮点5:明确缩短摊销年限的归集方法。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此前缩短摊销年限归集方法不明确的问题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政策亮点6:明确了费用的范围。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此前对此类费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

    其他相关费用

    政策亮点7:明确了其他相关费用还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对没有明确列举的其他相关费用的争议。

    其他事项

    政策亮点8: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明确取得政府补助后计算加计扣除金额的口径。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后计算口径变化的问题。

    政策亮点9:明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冲减研发费用的时点。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此前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政策亮点10:明确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时点。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的此前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政策亮点11: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企业对失败的研发活动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担忧。

    政策亮点12:明确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

    旨在解决的问题

    解决了关于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口径不明确的问题。

    附: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三、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一)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二)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四)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八、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8日

    顾春晓

    作者
    • 顾春晓 顾春晓:毕业于复旦大学会计硕士,期间留学比利时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曾荣获上海市长宁区2013-2015年度“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GTS 2014年度中国十大税务杰出人物”。目前为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并担任上海市长宁区青年联合会委员。
      微信公众号:顾春晓de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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