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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角度:合同中这句话合适吗?

小陈税务 / 2017-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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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合同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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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陈税务最近讲《税务管理与筹划》课程,同时与客户沟通中,修改其合同模板,顺便举一个例子表达一下个人想法。

    【合同背景】甲方是购买方或劳务/服务接受方,乙方是销售方或劳务/服务提供方。

    【合同条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税后金额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收到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乙方提供第三方发票”,提供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合规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实务建议:修改为“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合规的增值税发票”。

    2.“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打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指定第三方银行账户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实务建议:修改为“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名为乙方的银行账户”或者“打入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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