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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财税处理

严颖 /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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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融资租赁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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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某大型机器设备按21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的价格销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2016年12月31日的帐面原价为205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已计资产减值准备150万元。同时,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设备融资租回,每年支付租金220万。在折旧期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分摊未实现融资售后租回损益,资产的尚可使用期限和租赁期均为10年。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 该售后租回业务形成递延收益的金额为300万元

    B 2017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金额为30万元

    C 2017年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

    D 2017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

    甲公司是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大型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

      资产减值准备   150

      累计折旧           100

      贷:固定资产    2050

    借:银行存款      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

        递延收益 ——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300

    2、将该设备融资租回

    借:固定资产      21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

      贷:长期应付款      2200    

    3、计提折旧(年)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10

      贷:累计折旧  210

    4、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分摊(年)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3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30

    5、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220

      贷:银行存款  220

    6、租金摊销时(年)

    借:财务费用  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

    增值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所得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承租方甲公司出售设备时,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该设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1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0万,通过冲减递延收益减少折旧,实际计提折旧额为1800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仍按甲公司出售前原账面价值1800万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税会无差异。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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