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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再造之贷款业务转换成购销业务详解

严颖 /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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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程再造
  • 管理会计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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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业务流程再造,小颖结合税醒堂主冷星的《对一“网红”融资筹划的优化表达》一文进行详解。

    《语音版:从《人民的名义》想到的纳税筹划中的业务流程再造》一文在本公众号发表后,众议纷纷,有为此方案折服的,有进行了深化和发挥的,还有的仍对筹划方案不理解的。为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业务流程再造,小颖结合税醒堂主冷星的《对一“网红”融资筹划的优化表达》一文进行详解。

    杨志忠的例子

    A公司向C公司借款5000万元,利息支出500万元不得进项抵扣。这时我们引入B公司,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套设备,价值5000万元,B将设备以5000万元卖给C,C现款付清,B向C开具17%的增票;C将设备以550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A,C向A开具17%的增票,A公司多付的500万元就是利息费用,取得设备的专票可以进项抵扣。

    小颖解析:例子中A公司向C公司借款5000万,支付利息费用500万,根据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我们将此贷款业务转换成购销业务:

    假设A公司此时正需要采购设备,这里不一定是设备,可以是原材料等,只要是动产都可以(由于不动产的销售和回购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

    第一步,将A向B采购设备,转换为C向B采购设备;

    C向B支付5850万,取得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500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5000*17%=850万;

    第二步,C将设备卖给A;

    A向C支付6435万元,C开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票面金额5500万元,销项税额5500*17%=935万元,C应纳税额935-850=85万元。

    很多读者在这一步提出质疑:“C要多承担500*(17%-6%)=55万的税,C愿意吗?”——是这样吗?

    要理解这一步筹划,必须深通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以产品购买价格为计税依据,在进入最终流通环节(个人消费或生活消费)之前,环环征税、环环退税,直至进入消费环节不再退税,所有环节应纳增值税之和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C向A收取6435万元,包含了85万税,C虽然缴纳了85万税,实际已向A收取。

    第三步,A取得进项发票抵扣税款

    A支付6435万元向C购入设备,取得票面金额为5500,税额为93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比较流程再造前后:

    再造前以贷款方式:C应纳增值税30万。A直接向B采购,可抵扣进项税额850万。

    再造后以购进动产方式:C应纳增值税85万。A向C采购设备可抵扣935万。

    再造前由于A无法抵扣税款贷款利息,相当于到了流转环节最后一道环节,30万税款由A承担。再造后,由于A和C都不是最终环节,交纳的增值税都相当于代收款性质,可以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

    换种表达方式:再造前以贷款方式,C公司缴纳6%,但是A公司不能抵扣,整体税负为6%;再造后以购进动产方式,虽然C缴纳17%增值税,但是A公司可以抵扣17%,上下游总体来看税负为0。

    冷星的例子

    (一)A公司欲购进一批商品,由于资金短缺,需向C公司借入流动资金5000万元,年息利500万元。鉴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经二公司协商,由C公司先出资5000万元购入该批商品,然后以5500万元的价格,转售给A公司,并约定货款于一年后一次性付清。

    冷星分析:这样“资金借贷业务”就转换为“商品购销业务”,500万元的“利息”进项得以完全抵扣,而且这里抵的500万元进项,不是资金利息的“6%”,而是商品购销的“17%”。

    小颖分析:本例与杨律师举的例子类似,不再赘述。

    (二)A公司欲从事某项投资业务,由于资金短缺,需向C公司借入流动资金5000万元,年息利500万元。鉴于利息进项不能抵扣,经二公司协商,A公司将其闲置或积压商品5000万元,销售给C公司。一年后,C公司以5500万元价格,再将该批商品销售给A公司。

    冷星分析:这样“抵押借款业务”则转换为“商品购销业务”,500万元的“利息”进项得以完全抵扣。但仍需注意的是,该方案不宜用“不动产、无形资产”作为抵押品,另外,既然是“商品购销业务”,就需要有真实的实物货物参与,当然,实物货值是否价值5000万元,可另说,但不要“虚构无实物的交易”。对于实物商品是否需要实际“流转”,则可通过双方签订“商品代管协议”的方式来解决。

    小颖解析:此例属于对业务流程再造的深化与发挥。我认为相当于将贷款业务转换为售后回购

    小颖言税的例子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甲企业需向乙贷款120万元,5个月利息10万元。由于借款利息不能抵扣,甲乙协商后进行了业务流程再造:甲先将一批商品以110万销售给乙公司,5个月后乙公司再以120万的价格,将此商品销售给甲公司。流程再造后甲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4万。具体如下:

    2017年5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协议,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9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0000元,增值税为187000元。协议规定,甲企业应在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 200000元,另需支付增值税204000元。货款已实际收付,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28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 000 

        其他应付款   1100 000 

    借:发出商品    900000 

      贷:库存商品    900000

    2、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因为售后回购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交易,回购价大于原价的差额相当于融资费用,因而应在计提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至9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

    (1200000-1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3、9月30日,甲企业购回5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1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204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    1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00

      贷:银行存款   1404000

    借:库存商品   900000

      贷:发出商品   900000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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