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于欢案看疯狂的借贷
根据《南方周末》发布的《刺死辱母者》一文报道,苏银霞因偿还不起高利贷,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被带有黑社会背景的11名催债人凌辱长达一个小时,手段恶劣。目睹这一切的22岁苏银霞儿子于欢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刺死一人,刺伤三人。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这则新闻报道后,瞬间刷爆了自媒体,评价者多是义愤填膺,纷纷留言为于欢案打抱不平,也引起了山东高院和全国高院的关注。这是一则高利贷引发的血案,血案映射民间借贷血腥的杀戮与人性的悲哀冷酷。愤怒之外,应该多一点思考。说到中国的借贷发展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借贷形式多为实物借贷,比如谷物借贷,借谷还谷。秦汉时期,借贷行为特别是高利贷活动日趋活跃。史书中关于借贷牟取暴利的最早记载出现在《史记》中。景帝三年,为平定诸侯叛乱,需要大量经费,汉朝将领将不得不去向商人借高利贷,一些商人担心叛乱能否平息,所以都不肯借钱。为规范民间借贷,汉代曾经制定了一部法律规定,利息不能超过本金的20%。在唐代,抵押借贷得到了较大发展,典当业的发展也已基本完备。典当品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人和牲畜等活物。元代高利贷更加发达盛行。到明清时,借贷形式更加多样,担保信用贷款、预抵押贷款等贷款形式相继产生。解放以后至改革开放前,生活性的民间借贷和合会、互助会的组织形态在民间广泛地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逐渐兴起,但是那时候规模、数量、范围都比较小。到九十年代民间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数额、影响越来越大。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按照借贷对象可以分为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实物借贷几乎销声匿迹,货币借贷是主流;按照有无利息分为无息借贷和有息借贷,而有息借贷一般都是高利贷,远高于银行利率,有合法的高利贷,也有非法的高利贷。时至今日,民间借贷可谓盛极一时,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2007年3月1日,中国第一批四家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挂牌成立,他们是吉林省盘石融丰村镇银行、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3月9日,中国第一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组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四平梨树县闫家村正式挂牌营业。2008年5月4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领域打开了一扇大门。2008年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全国各地纷纷注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多为当地规模企业联合出资成立,注册资本都过亿元。从此以后民间借贷如雨后春笋般得以长足发展,闲散资金得以配置流动起来,对很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的确是利好政策,小额贷款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异军突起,作用不容忽视。但是近几年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小额贷款公司的坏账风险也逐渐增加,诉讼案件激增。除此之外也与小额贷款行业自身特点息息相关,小额贷款放款快、办理手续简单,利率高,不过也带来风险的不确定性。同时小额贷款在税收政策等方面也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很多的优惠政策也很难享受到,这一点不具有政策优势。民间借贷除了小额贷款,还有互联网小贷、P2P、个人之间借款、企业之间拆借、互助合作社、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形式。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于欢案中的苏银霞以10%的月利率向吴学占借款,折合年利率120%,已经超过法定的最高利率36%,超出84%,这是赤裸裸的高利贷,要命的高利贷。根据中国诉讼文书网的相关诉讼案件显示,与苏银霞相关的涉贷金额高达2000万元,资金链断裂已经无力偿还正常的贷款了,更何况高利贷了。高利贷的钱别沾,小心脏了自己的手,于欢案就是血淋淋的教训。如果不借高利贷,苏银霞的企业可以走破产程序,自己的儿子也不会捅死或捅伤被吸血鬼吴学占雇佣的社会混子。大凡不正规的高利贷都涉黑,甚至是非法集资放贷,所以借贷要走正规的融资渠道,不要为了生命铤而走险。
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限定在36%,超出部分无效,但是没有对超出部分有无处罚等约束政策,这也导致借贷人和放贷人之见的博弈,放贷人的心理是越高越好,超出36%的部分顶多是无效;而借款人的心理是超过36%的无效,顶多按约定的36%偿还。所以就出现了诸多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而清朝《大清律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就是说在大清国放超过法律规定的高利贷,不仅仅是法律不支持的问题,而是要没收违法所得,承担刑事责任的。而如今,国家对高利贷的约束政策却比较宽泛,就是超出36%的部分无效,对放贷者无关痛痒,这也是国家法律的真空地带和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