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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伙企业的所得—汇算清缴讲解讲义(十三)

小陈税务 / 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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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算清缴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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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合伙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投资合伙企业的所得—汇算清缴讲解讲义(十三)

    1.先分后税理解

    (1)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也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实务

    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管是否分配都要缴税(个人合伙缴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企业缴企业所得税);

    • 合伙企业再分配利润,不需要再缴税,因为当年已经缴税了;

    • 小陈税务喜欢两条线处理,显得很清晰,当年所得当年缴税,分配利润就不缴税,以上纯属个人习惯;

    • “当年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缴税的基础,但是不是合伙企业当年的利润,是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对外投资单独计税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分配。其中:

    • 属于自然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由支付的合伙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属于法人合伙人应得的利息所得,并入法人当年的生产经营所得总额征税。(重复纳税很多次,及其不公平,我能......)

    3.弥补亏损

    • 合伙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例】公司为法人企业,2011年投资了一个合伙企业。在对2016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公司实现盈利300万,而被投资的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处于亏损状态。公司的盈利不能用于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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