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不打烊:2016年税收新政策实务盘点(一)
春节快乐,回家过年!小陈税务微信公众号春节不打烊,推出2016年新政策盘点,按照小陈税务讲课会涉及到或者被问到较多的政策,每天列出几条,各位老师有时间就瞜一眼,绝对有用!欢迎转发,备注一下来源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5年第8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可放弃减税开具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4.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四条规定,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5.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新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开始执行《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该通知归集了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验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委托及合作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的范围,公布了目前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七大行业,允许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在三年内追溯扣除。两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7.明确部分服务按“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2点规定,自2015年12月18日起,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2月1日起,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本决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0.《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执行。
11.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部分表格已调整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现行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一是全面修改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等3张申报表;二是对《企业基础信息表》等部分栏次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本次修订申报表有利于纳税人准确填报、降低纳税风险。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纳税人2015年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
12.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具有编码。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13.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14.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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