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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报关代理服务”专题知识学习笔记

二哥 / 2016-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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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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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代理报关的定义、税率、税收规定及账务处理

    一、财税 【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劳务派遣税目是这样规定的:

    代理报关

    文件中这样定义报关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理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报关代理业务的特殊性

    报关代理有其特殊性,比如代理进口,它往往是和货物的报关联系在一起,而代理方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向海关支付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向外商支付货款的情况、向委托方收取这部分费用的情况。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代收代付”。

    “代收代付”在报关代理服务中是不可分离的,这其实主要源于多方面的原因。

    比如,委托方不会单独再与国外供应商发生任何资金往来,也不愿意和海关发生资金往来,既然是代理,所有资金都通过代理方走,这样方便。

    海关方面,虽然有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进口代理者代缴进口环节增值税。纳税后,由代理者将已纳税款和进口货物价款费用等与委托方结算,由委托者承担已纳税款。

    PS:海关也可以根据代理情况开具双抬头的专用缴款书。

    外汇方面也有相关的要求,所以报关代理的“代收代付”情况不可回避的存在着。

    四、代收代付的税收规定

    财税 【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意图在于计税基数不被侵蚀,属于反避税条款。试想如果没有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的规定,纳税人将会钻空子,将销售额人为拆分为一项或者若干项价外收费项目逃避纳税义务。

    代收代付行为等,从上述文件的形式上看属于增值税文件中的价外收费。

    但是,在报关代理这个业务行为中,税人的意图不在于避税,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必然”。(见第三条)。如果将此部分纳入增值税计税范围,就不符合事情,造成税收对经济的不当干预。

    五、代理报关进口货物增值税问题

    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并未失效,至少笔者没查到失效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六、代理关键点

    1、代理合同

    2、资金绝对不能垫付,所谓垫付就是先付后收,一定要先收后付。

    3、外商发票必须包含委托方名称。

    4、按实际结算货款价,差额都归入手续费,按照本文(一)中的税目纳税。

    七、账务处理

    应收账款-代收部分(货款+税金)

      应收账款-手续费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手续费部分、开具6%发票)

        应付账款-代收部分(付外商+海关)

    二哥

    作者
    • 二哥 税务学科班;财税工作从业者;会计师,曾在大型制造业央企工作,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务代理实务有丰富的从业经验。
      微信公众号: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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