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宝典5: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进项抵扣及个税关系(25个案例)
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一般企业扣除比例“工资薪金总额2.5%”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1】上述政策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发生”两个字说明: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实务中,企业如果按照工资薪金一定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计入相关损益科目,应该先纳税调整汇算期已经计提与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差额,而后按照相关规定再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
【例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账面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需要提醒,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是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3】上述政策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实务中,工资薪金总额存在账面值、计提值、发放值、税前扣除额等,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所得税税前能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规定的“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4】上述政策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超限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递延扣除。虽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但同时也规定了超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实质上允许税前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只不过在扣除时间上递延到以后各期。
实务中,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没有年度期限限制。
【例5】企业2016年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为6万元,当年税前可扣除工资总额为200万元,则:该厂2016年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200×2.5%=5万元,超限额的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应作如下处理:
(1)调增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2)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没有时间限制。
2.高新技术企业扣除比例“工资薪金总额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是职工培训费用才享受“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政策,是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7】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述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限定几个特殊地区,是“在中国境内”。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比例“工资薪金总额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据实扣除
(1)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中“符合条件”中的条件,参考财税〔2012〕27号文件。
(2)财税【2009】65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3)具体政策实务中应用:
如果能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据实扣除,不含职工培训费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在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将职工培训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一并按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6.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公告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2)具体政策实务中应用:
如果能准确划分,操纵员培养费据实扣除,不含操纵员培养费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在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将操纵员培养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一并按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7.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2)具体政策实务中应用:
如果能准确划分,操纵员培养费据实扣除,不含操纵员培养费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在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将操纵员培养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一并按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税前扣除。
二 职工教育经费核算内容
政策依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1.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例8】财务人员购买专业书籍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例9】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发生的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
【例10】企业支付的执业经理人资格考试费用、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也要取得发票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抬头是个人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11】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主要与岗位培训相关,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按照规定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如:M公司数位高管参加某大学进修班,学费共计十万余元,M公司将上述费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属于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按照规定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另如,某集团公司为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决定根据高管的岗位,对应安排参加长江商学院的金融、财税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虽该公司此人才培训战略预计花费近百万元,但属于与岗位培训相关且不取得学历和学位证书,可以按规定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同时,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的费用,属于个人因任职或受雇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应当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上述“M公司数位高管参加某大学进修班”,不能税前扣除,典型的“赔了夫人又折兵”,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但是不能在税前扣除,不如直接当做工资薪金发放或者按照奖励费用处理,按规定缴纳个税,但是可以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12】读EMBA、MBA等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不能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税前扣,同时需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13】某公司系服装生产企业,产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为了与外商客户联系方便,公司老板及老板娘在外接受英语培训,发生的培训费支出处理:公司老板由于业务需要,接受英语培训费用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如果老板娘也属于公司职工,其发生的培训费用也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例14】企业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住宿费、车船费、餐费、会议费等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需要提醒的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4年6月)》第3个问题规定,企业到外地培训,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作为差旅费支出税前扣除,对于企业来说更合适。
【例15】聘请外单位人员为公司职工授课,属于对公司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前属于营业税劳务),代扣代缴个税,同时应按规定提供发票,即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发票。
企业进行职工培训,外聘教师授课,属于与职工教育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另外聘教师授课产生的交通及食宿费用,如合同约定由单位负担,取得相关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属于职工教育有关的支出税前扣除;如合同约定由老师负担,不管是否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则都不能税前扣除。
2.职工培训费用不等同职工教育经费
(1)属于职工培训费用但是未必是企业所得税口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等职工培训费用,就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企业所得税口径职工教育经费中虽包含了符合条件的职工培训费用;但不仅仅是职工培训费用,比如还包括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及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例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上述政策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是“职工培训费用支出”,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能税前扣除。
【例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上述政策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是“职工培训费用支出”,其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能税前扣除。
【例18】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以,上述政策是符合条件“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能全额税前扣除,前提是职工培训费用是职工教育经费中,是符合条件的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内的。
3.特殊情况规定
(1)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2)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3)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
(4)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5)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6)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三 职工教育经费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1中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不属福利性质费用,也就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如技术培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例19】购买了职工培训用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例20】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住宿费,是用于职工教育支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 职工教育经费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
1.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职工教育经费与个人所得税实务处理原则(仅供参考)
【例21】如果组织培训,聘请外部老师属于外部非单位人员,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司职工为公司内部培训取得的报酬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例22】主要收益为个人的,应计入工资总额核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如公司出钱让某人去读个MBA之类、学历教育等,同时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例23】组织业务竞赛活动,参赛员工取得的奖励,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例24】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例25】常规的为提高员工职业技能,为企业更好服务,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特殊岗位的培训支出,例如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一些高危岗位的年检培训等等,支出的培训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