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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释放多重税收红利

小陈税务 / 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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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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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中国税务报2016年11月04日第 07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分析,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后对企业纳税人涉及的契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都产生影响,释放更大的红利。

    一是对企业计算缴纳契税的影响。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如购买房子的含税成交价格是100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契税税率为1%,购房涉及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营改增前,购房单位应缴纳契税税额=100×1%=1(万元),营改增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则购房单位应缴纳契税税额=100÷(1+11%)×1%=0.90(万元),相比营改增前房产税应纳税额下降了0.1万元。

    二是对企业计算缴纳房产税的影响。

    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其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例如某公司一般纳税人出租写字楼,年租金收入111万元(含税),其中租金收入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适用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营改增前,计算缴纳房产税应纳税额=111×12%=13.32(万元);营改增后,按照从租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其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缴纳房产税应纳税额=111÷(1+11%)×12%=12(万元)。相比营改增前,房产税应纳税额下降了1.32万元。

    三是对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影响。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营改增后税负降低,就是说营改增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要比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低,则对应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降低。

    例如某营改增后餐饮小规模纳税人,假设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适用综合税费率为12%,年收入4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前,直接用营业额×税率来计算税额,应纳营业税税额=400×5%=20(万元),另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和教育费附加额=20×12%=2.4(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的适用征收率为3%,应纳增值税税额=400÷(1+3%)×3%=11.65(万元),另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和教育费附加额=11.65×12%=1.40(万元),所以不仅仅是营改增后营业税部分税负降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负也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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