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后,报销肯定会遇上这样的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实务案例:
黄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市国税局监制的第一家景点门票出炉了》
五月一日,去大冶小雷山景区游玩的游客将会收到新的景点门票,该门票是我局监制的第一户景点门票,该门票的投放使用意味着我局成功接管了黄石市旅游服务业的税收征管,也意味着生活服务业“营改增”正式启航。
该门票与以往门票相比有三大变化。
第一是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中原“地方税务局监制”改为“国家税务局监制。
第二是发票代码。发票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首位由“2”改为“1”,后8—12位由我局遵循湖北省国税局普通发票编码原则自行编制。
第三是发票专用章。首次在景点门票上套印带有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专用章,此举为我局加强景点门票管理的新举措,避免了以往在门票彩页上加盖发票专章的糢糊,也避免了在门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位置的随意性,在美观票面的同时,省去了纳税人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工作,体现了我局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新作为。
看到这里,上面两张发票能否报销吗?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