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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博士对建筑业营改增3个经典问题的解答

肖太寿 / 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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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
  • 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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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由于建筑企业都是用总公司进行中标,然后成立项目部进行施工管理,财务上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但是,为了加强每一个项目部的成本考核和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机械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结算:总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实行租赁结算。

    问题一: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征收计税,同时可以开专票或普通发票。如果不是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开3%专票或普通发票?

    肖太寿博士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特别提醒:该条规定中有一个字“可”,和一个词“自己采掘”。根据此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税法给予企业一个选择权,即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按照17%征收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8号)第一和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砂、土、石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果不是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的一般纳税人销售砂、土、石料是不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开3%专票或普通发票,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7%税率征计征增值税和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问题二: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机械应如何会计结算?

    肖太寿博士回复:建筑施工企业的机械都是总公司购买的,2016年5月1日后新购买的机械设备应在总公司里一次性进行抵扣增值税。由于建筑企业都是用总公司进行中标,然后成立项目部进行施工管理,财务上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但是,为了加强每一个项目部的成本考核和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机械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结算:总公司与项目部之间实行租赁结算。

    总公司将设备机械租赁给项目部时:

    借:内部往来——项目部

          贷:其他业务收入——项目部机械租赁收入

    项目部租入总公司的机械设备时: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机械租赁费用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

    总公司与项目部合并账务时,全部冲平: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

          贷:内部往来——项目部

    借:其他业务收入——项目部机械租赁收入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机械租赁费用

    由于项目部是总公司内部的一个管理部门而已,没有在工商税务进行登记,项目部不是纳税主体,总公司与项目部间租赁行为,没有发生现金流,不产生纳税义务,不缴纳税。

    问题三: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是否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按照3%开专票或普通发票?

    肖太寿博士回复:由于租赁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纯机械租赁模式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和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以下两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7%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7%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第四个问题: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就是含机械和劳务费用)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3%开专票或普通发票吗?

    肖太寿博士回复:如果发生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就是含机械和劳务费用)的业务,则租赁公司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同时发生了租赁机械和销售劳务的行为,是一种兼营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如果企业兼有不同税率的情况下,应该个分开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没有分别注目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17%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7%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分别注目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租赁公司将劳务费用按照11%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1%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按照17%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7%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租赁公司将劳务费用按照按照11%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1%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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