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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笔记:增值税中纳税人中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的2个实务问题

小陈税务 / 201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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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前言

    平时讲课的时候,会在课堂上和听课的老师们交流和实务答疑,顺便也总结一些实务问题,我在微信公众号推出,同时马上就会推出一本营改增收集的实务问题和政策理解。

    所以,作为一个靠讲课养家糊口的人,真的感谢大家信任、相互学习和交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实务问题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实务问题二: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1.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

    2.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判断是否视同销售

    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3.也就是说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例】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即不需缴纳增值税)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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