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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缴纳增值税

小陈税务 / 2016-07-04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无偿借款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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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事情缘由

    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7日)中:

    1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讨论

    很多老师认为这是地方口径,不具有全国通用性,小陈税务认为具有全国通用性。

    政策依据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陈税务理解

    1.借款属于营改增后“金融服务”税目中的贷款服务

    2.应该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中“(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判断是否视同销售

    从文件规定看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主体: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3.也就是说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需要视同销售。

    结论

    1.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即不需缴纳增值税),是有依据的,该“口径”是全国普遍性的。

    顺便说一下,其他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或股东,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很多时候虽是地方口径答疑,但是绝大部分有依据的,感谢国税人的辛苦!多少周末都在加班!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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