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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误区:不同增值税税率项目,进项税是否不可混着抵

小陈税务 /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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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误区
  • 进项税额抵扣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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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法只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作出规定,并不要求进项税分别抵扣

    实务案例

    【例】营改增后,某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同时提供物业服务适用税率6%,从事不动产租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这样的话,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混抵?还是必须分别抵扣?

    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二、原增值税纳税有关政策”中的“(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抵扣原理是每月计算出各类销售总的应纳销项税额,再计算本月累计各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者之差为本月应纳税额。而且税法只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作出规定,并不要求进项税分别抵扣。因此,不用区分税率是否相同,可以合并一起进行抵扣。

    再如,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有多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混抵。

    实务提醒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一般纳税人同时有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由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没有混抵的说法了!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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