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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误区:职工教育经费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进项税

小陈税务 / 2016-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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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营改增综合
  • 职工教育经费
  • 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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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福利费开支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不同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1中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开支(如技术培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抵扣。

    实务操作提醒: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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