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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发票绝对实务52条

小陈税务 /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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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综合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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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陈税务总结营改增后发票相关实务问题

    1.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开具。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开具。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基本联次为两联,比专用发票少了抵扣联。

    (2)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使用一般计税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税额的合法有效抵扣凭证,可以通过发票认证、发票平台查询确认等方式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普通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2.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租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取得专票,专票是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7.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文件规定,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额、滞纳金、合计等。

    特别提醒:企业可以凭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的备注栏记载的车船税合计来入账,即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报帐凭证,报帐金额包括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的车船税合计(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8.接受按照差额增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专票,专票是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抵扣的是票面的“扣除额”

    9.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价税合计额抵减税款,取得上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0.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是否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决定是否安装税控装置。

    11.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12.分支机构可以在当地税务机关单独申请领购发票。谁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就以谁的名义开票,就用谁的发票专用章,就以谁的名义购买税控设备。

    13.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14.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对有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需求的纳税人,可向国税机关办理申请印制手续。

    16.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有所属停车场,不具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用于收取停车费。

    17.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更不能再印制发票了)。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特别提醒:地税发票票面金额是“价税合计”的含税收入,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18. 区分营业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看发票上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印有“国家税务局监制”属于增值税发票(含专票)、印有“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属于营业税发票。

    19.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 年5月1 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 年12 月31 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21.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

    (1)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2)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a.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b.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5)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22.开票系统已经可以处理不同业务适用不同税率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

    23.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

    24.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填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实务中会存在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25.营改增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6.提供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最好不要开专项发票

    2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28.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情况按简易办法征收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供应非临床用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9.外出经营营改增业务:除现行营改增政策明确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的以外,应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目前营改增文件中,1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6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17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0.一般纳税人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3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个人除外)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4.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发生除上述以外应税项目不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时限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是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第五条的规定:

    (1)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36.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认证当月抵扣,并在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其中: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37.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网上扫描认证、到办税服务厅扫描认证等三种方式。

    38.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或勾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勾选,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9.认证相符或进行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特别提醒:实务中必须“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专票数要与次月申报必须相等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取得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元,税额6元,并于当月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该发票进行了勾选确认。该纳税人应于7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元,如7月未申报抵扣,则以后月份不得抵扣。

    40.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特别提醒: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41.预期抵扣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42.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43.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44.销售折扣开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45.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6.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入账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47.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含普票)

    48.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某项业务时销售额金额超过500万,先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49.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开具发票:

    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向建筑工程发包方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分包款。

    50.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1.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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