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含会计处理)











某广告公司2016年8月收到客户广告发布费10.3万元(含税),款已收到;支付给媒体方广告费6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款已支付。
(1)收到广告发布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
(2)支付媒体方广告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4)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应缴费额为(103000-60000)×3%=129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90
贷: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290
(5)上交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290
贷:银行存款 1290
(二)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
某广告公司2016年8月收到客户广告发布费106万元(含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收到;支付给媒体方广告费63.6万元(含税),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款已支付。
(1)收到广告发布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服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2)支付媒体方广告费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6000
贷:银行存款 636000
(3)由于企业还有其他进项税额抵扣,计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及会计分录略。
(4)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应缴费额为(106-63.6)×3%=1.27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720
贷:应交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1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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