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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货物毁损的增值税处理分析

黄扬易 /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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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
  • 税务处理
  • 会计技术
  • 货物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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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购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通常有以下情形:

    包换不赔: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由销货方自行向购货方补足货物,如100件货物,损坏1件,直接由销售方向供货方补充发货,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以外的损失,由销货方向购货方补足货物,与此同时,运输公司向销货方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销售方自行运输发生合理损耗以外的损耗,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销售方赔偿损失。

    这里上述增值税三种情形,增值税处理如下:

    (一)包换:不视同销售,也不作进项转出

    销货方向购货方重新发出合理损耗的部分货物,实际是对毁损货物的更换,由于之前已做销售处理,重新发货时,不需要再做销售处理。

    对于合理损耗的部分,不论最终所有权归哪一方(具体按合同约定),都属于正常损失,如在装卸、转运过程当中导致的合理比例范围内的损失,购销双方均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毁损货物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换货部分的处理同第一种情形,不需要再次做销售处理。对于损失部分,由于是合理损耗以外的损失,如运输过程当中的被盗、丢失等,需要区分情况处理,属于管理不善原因导致的被盗、丢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属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此处需注意,运输公司可能会按照市场价给予销货方赔偿,但这并不等于销售方要按销售产品给运输公司处理,而应依据业务的实质看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至于销售方是否因此受益,不影响税务的判断。

    例:A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输产品100万元,成本价为40万元,由于运输公司监管不到位,有50万元的货物在运输过程当中被盗。运输公司按照之前的约定,向A公司赔偿50万元,A公司另外补充向其客户发送50万元货物。

    该案例当中,A公司100万元的货物已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补充向客户发出的50万元货物,不需要再视同销售处理;50万元货物被盗损失,A公司实际损失为20*(1+17%)=23.4万元,考虑运输公司赔偿的50万损失后,实际损失为23.4-50=-26.6万元。销售方收取运输公司赔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冲减损失后的26.6万元,在账上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即可。

    (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同第二种方式

    该情形同第二种情形的处理。

    广州税务机关对某大企业进行检查时,对类似情况,曾经以赔偿款定价为市场价为由,要求企业收取的保险赔偿按销售处理。该做法显然与税法的要求不符。

    试想,假设谁的车辆不小心被偷了,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车主,是否可以理解为车辆卖给了小偷,保险公司帮忙买单呢?显然不合适。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列举的不征税项目,也包括“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该条款与我们讨论的问题不直接相关,但也可以作为一个依据支撑上述分析。

    (四)其他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除上述情形外,还可能有其他情形,例如购货方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货物,该情况下,可以参考宁波国税的答复处理。

    运输公司赔偿运输受损货物,增值税如何处理

    问:运输公司承接公司货物运输致损,受损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同样的受损货物,增值税的操作?

    答:运输公司赔偿的货物,购进时可以作抵扣,赔偿给受损公司时要作视同销售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损公司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原来受损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如是受损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受损公司要作进项转出。

    其他更多的情形,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分析是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又或者是无需处理。正确理解政策,才可以避免多缴税。

    黄杨易

    作者
    • 黄扬易 黄扬易先生 广州易税易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十多年财税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曾为数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热门课程包括《税务管理与筹划》、《企业日常税务风险管理》、《十大经典案例教你节约个税》、《金税三期严控下的税务风险防范及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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