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货物毁损的增值税处理分析
企业购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通常有以下情形:
包换不赔: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由销货方自行向购货方补足货物,如100件货物,损坏1件,直接由销售方向供货方补充发货,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以外的损失,由销货方向购货方补足货物,与此同时,运输公司向销货方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赔偿损失:销售方自行运输发生合理损耗以外的损耗,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销售方赔偿损失。
这里上述增值税三种情形,增值税处理如下:
(一)包换:不视同销售,也不作进项转出
销货方向购货方重新发出合理损耗的部分货物,实际是对毁损货物的更换,由于之前已做销售处理,重新发货时,不需要再做销售处理。
对于合理损耗的部分,不论最终所有权归哪一方(具体按合同约定),都属于正常损失,如在装卸、转运过程当中导致的合理比例范围内的损失,购销双方均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运输公司赔偿损失:毁损货物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换货部分的处理同第一种情形,不需要再次做销售处理。对于损失部分,由于是合理损耗以外的损失,如运输过程当中的被盗、丢失等,需要区分情况处理,属于管理不善原因导致的被盗、丢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属于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此处需注意,运输公司可能会按照市场价给予销货方赔偿,但这并不等于销售方要按销售产品给运输公司处理,而应依据业务的实质看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至于销售方是否因此受益,不影响税务的判断。
例:A公司委托运输公司运输产品100万元,成本价为40万元,由于运输公司监管不到位,有50万元的货物在运输过程当中被盗。运输公司按照之前的约定,向A公司赔偿50万元,A公司另外补充向其客户发送50万元货物。
该案例当中,A公司100万元的货物已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补充向客户发出的50万元货物,不需要再视同销售处理;50万元货物被盗损失,A公司实际损失为20*(1+17%)=23.4万元,考虑运输公司赔偿的50万损失后,实际损失为23.4-50=-26.6万元。销售方收取运输公司赔偿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冲减损失后的26.6万元,在账上做营业外收入处理即可。
(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同第二种方式
该情形同第二种情形的处理。
广州税务机关对某大企业进行检查时,对类似情况,曾经以赔偿款定价为市场价为由,要求企业收取的保险赔偿按销售处理。该做法显然与税法的要求不符。
试想,假设谁的车辆不小心被偷了,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车主,是否可以理解为车辆卖给了小偷,保险公司帮忙买单呢?显然不合适。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列举的不征税项目,也包括“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该条款与我们讨论的问题不直接相关,但也可以作为一个依据支撑上述分析。
(四)其他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除上述情形外,还可能有其他情形,例如购货方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货物,该情况下,可以参考宁波国税的答复处理。
运输公司赔偿运输受损货物,增值税如何处理
问:运输公司承接公司货物运输致损,受损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同样的受损货物,增值税的操作?
答:运输公司赔偿的货物,购进时可以作抵扣,赔偿给受损公司时要作视同销售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损公司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原来受损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金,如是受损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受损公司要作进项转出。
其他更多的情形,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分析是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又或者是无需处理。正确理解政策,才可以避免多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