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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发票?

小陈税务 / 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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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开发票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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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例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解读:

    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实务解读规定:

    [例】某企业购买材料,按照合同约定2016年8月交货,但该企业2016年5月就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算不算取得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也就是说,“合同约定2016年8月交货”,表明供应商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上述情况提前开票,不属于虚开发票。千万不要画蛇添足,2016年5月没有“收到货”,害怕被说成“虚开发票”,做所谓不存在的“交货单”,那就真的虚开了。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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