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会计处理
(1)采矿权取得的核心分录: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银行存款/其它应付款(出价购得采矿权价款)
(2)采矿权摊销的核心分录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采矿权摊销 贷:累计摊销-无形资产-采矿权目前,采矿企业对采矿权的摊销有工作量法和直线法。工作量法的摊销计算公式为:当期摊销额=当期产量÷探明总储量×采矿权价款。审计人员应当查阅企业的财务制度汇编文件中关于采矿权核销方法的规定,并询问企业对采矿权采取何种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政策是否保持一致,如果摊销方法作出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披露。
(3)采矿权摊销年限的确定
如果企业采用直线法摊销,应当确定摊销年限。实务中,通常按照采矿权权利证书上载明的有效期限,自采矿权实际可用之日起至权利终止之日止进行摊销。如果企业选择按照产量法进行摊销,则需要获取企业煤炭产量的相关数据。
(4)采矿权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鉴于煤矿企业采矿权价值评估的专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专业机构针对采矿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确定采矿权是否发生减值。在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采矿权有以下明显减值迹象时应当计提减值:
1)煤炭资源销售金额明显低于采矿权摊销金额;
2)已经探明部分煤炭资源不可采;
3)有确切证据显示,实际可开采量明显低于原储量报告中探明的储量。
风险应对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当获取与采矿权有关的以下审计证据:
(1)煤矿储量地质报告、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
(2)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
(3)采矿权权属证书;
(4)采矿权转让合同;
(5)煤炭产量数据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煤矿兼并重组过程中,采矿权可能因多次转让交易导致账面金额与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实际缴纳的资源价款相差较大,此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就采矿权价款进行函证。
此外,鉴于煤矿建设投入资金巨大,部分企业需要向银行申请长期大额贷款,采矿权作为一项重要资产往往被用以抵押。因此,应当着重关注煤炭生产企业的采矿权是否已经进行了抵押,并作出恰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