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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恢复征税知识点复习

严颖 /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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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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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5年9月1日起,化肥恢复征税

    今天要和大家共同复习化肥恢复征税有关文件,即财税〔2015〕90号、财税〔2015〕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三个文件内容。

    一、需记忆的关键字

    1、时间点:2015.9.1

    2、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

    3、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4、库存化肥简易计税方法 3%

    5、出口化肥视同内销

    6、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例题

    某公司属于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出品化肥和其他货物,能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2015年9月,内销货物销售额800万元(不含化肥出口),销项税额136万元。出口化肥折合人民币319万元,其中8月31日以前生产的化肥含税价206万元,9月1日以后生产的化肥含税价113万元。同时,当月出口其他货物折合人民币300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已知2015年9月认证抵扣进项119万元,但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该公司当月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1、销项税额  136

    2、出口化肥不得退税,视同内销征税

    3、简易计税206/1.03*3%=6

    4、计提销项113/1.13*13%=13

    5、出口其他货物征退税差,进项税额转出300*(17%-15%)=6

    6、不得抵扣进项119*206/1.03/(800+206/1.03+113/1.13+300)=119*2/14=17

    7、应纳增值税=136+13-119+6+17-10=43

    8、免抵退税额=300*15%=45,全为免抵税额

    小颖言税

    作者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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