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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及实务解读

小陈税务 /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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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其中:

    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小陈税务实务解读:

    1、未达标的纳税人也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申请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条件的变化

    原来要求: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新的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不需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注册制度带来的变化。

    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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