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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服务的范围和税率,你还傻傻分不清吗?

徐战成 / 201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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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服务
  • 营改增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营改增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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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营改增中的广告服务范围和税率,是实务上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尝试围绕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做一尽量全面的梳理。

    一、引子

    营改增中的广告服务范围和税率,是实务上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在纳税服务窗口工作时,恰好赶上106号文的出台和营改增的高潮,在代开发票和纳税咨询中,广告服务是遇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后来做过一家经营范围包含广告服务的物业公司的纳税评估,其接受委托时开出的广告服务内容的发票税率是6%,受托后再转给其他公司制作,接受的广告制作内容的发票税率是17%,进销项一直倒挂;这两天,某业务群又在争论这个问题。因此,笔者尝试围绕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做一尽量全面的梳理。另外,本文讨论税率时,都是指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二、规定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这里不包含“设计”、“策划”和“制作”。那么,它们跑哪去了?

    财税[2013]106号文同时规定: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在这里,找到了设计和策划的藏身之处。不过此处的策划,范围较广,不仅指广告策划。广告公司一般都是接受“打包”委托,不会仅仅策划就完事儿了,换句话说,提供的广告服务中,必然有策划元素的存在,所以这里不单独讨论策划。

    广告代理、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税率都是6%;广告设计也是6%。之所以加以区分,原因在于前者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后者不需要。根据财综[2013]88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既然该规定将这项规费的范围界定为“广告服务”,那么根据体系解释,必须严格按照营改增文件对“广告服务”的列举来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因此,在广告相关业务中,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仅仅包括广告代理、发布、播映、宣传、展示,不包括设计、策划和制作

    最后讨论一下广告制作。严格来讲,广告制作这个表述本身就不太规范,现行营改增文件也没有出现这个字眼。基于合同控税的理念建议在广告服务合同中表述更加清晰,尽量不要使用“广告制作”的表述,以免出现争议。如果是广告牌的制作,就不是营改增事项,应归属于“货物销售”,适用17%的税率,也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是视频、音频等创意产品的制作,则要进一步区分,如果是广告服务无法分割的一部分,则统一按广告服务对待;如果是纯粹的视频、音频等制作,没有后续的发布等服务,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设计服务”还是“广播影视服务”,总之,不属于广告服务范围。

    如果读到这里,您还是觉得云里雾里,那就看下面的结论吧:

    三、结论

    1、广告代理、发布、播映、宣传、展示,属于“广告服务”,税率6%,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广告设计、策划,属于“设计服务”,税率6%,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广告牌制作,属于“货物销售”,税率17%,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4、视频、音频等制作,如果是广告服务无法分割的一部分,统一按“广告服务”对待;如果是纯粹的视频、音频等制作,没有后续的发布等服务,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设计服务”还是“广播影视服务”,总之,不属于广告服务范围,税率6%,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徐战成

    作者
    • 徐战成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杭州国税公职律师。曾从事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现从事政策法规工作。致力于以法律解释学视角剖析税法规范与实践。微信个人公众号“小税官杂记”,与您一起见证税收法治之进步。
      微信公众号:小税官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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