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性辅助账簿的设立势在必行
----谈119号文和76号公告对备查资料的共同管理
11月16日,我写了一篇小文,大致意思为,对有观点说“116号文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要求简化了”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不是简化而是更加专业化。
专业化是什么?我在文中说:凯撒的归凯撒。用在此处什么意思呢?
116号文的原文:“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这里面表达的是两个意思:
1、对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2、在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研发支出的基础上,同时设置辅助账簿,准确对税法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准确的归集和核算。
基于以上,个人认为:从企业内控角度来看,119号文对于研发支出的核算没有简化一说,只有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
税收优惠性辅助账簿,是在对享受税收优惠性政策的会计核算基础上,按政策要求应对其增加辅助性账簿的设置和管理,这个辅助性账簿的内涵不是局限于会计备查簿,而是基于税收备查的缘由,包含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但区别于会计思路的完整证明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具体数据真实性的综合性凭证。
我在文中引用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从企业内控角度的对我的观点予以支撑。特别是从研发项目的立项开始,举例在研发流程不同的重要阶段,分别建立税收优惠性辅助账簿,用以证明享受税收优惠的证据链的完整,并同时来论证了税收优惠性辅助账簿的重要性。
呵呵,现在更加重要的新文件来了, 76号公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出台证明,税收优惠性辅助账簿的设立,会成为重要并且必须的辅助性账簿这一理念势在必行。
我们来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文件、会计账册等资料。具体按照《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图1
在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如图1,备案资料有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非常详细,基本从立项之前的计划书、立项决议、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名单、研发合同、研发各种费用使用说明、研发决算和费用分配表、会计的辅助账目和汇总表,还包括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备案资料属于备案时提交的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属于以下3条的贯彻:第三条 企业应当先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在履行备案手续后,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第六条 企业对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几条充分说明,自觉自律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应作为企业对税收法治的认识基础,体现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从“重审批”到“重管理”的转移,企业应该首先在自觉自律的基础上履行税收优惠性政策的自我审查资料的保管,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的问题依然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如何体现企业进行了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企业如何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工作呢?税收优惠性辅助账簿的设立,实质上就是76号公告的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所述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这个“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实质就属于我提到的“税收优惠性辅助账簿”,它包含但不仅限于会计辅助账目,上图一中例举的很详细。同时,企业要注意,研发项目人员花名册的关联性,如下图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和图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中,都有对于“研发人员花名册”的税收优惠关联性备案资料。我这里讲的税收优惠关联性备案资料,是指属于向税务机关提供留存备查且数据间相互有关联的资料,企业应该注意数据核查。
图2
图3
76号文对备案资料的描述有3种形式:
1、只提供备案表(24项);
2、备案表+其他相关资料(28项);
3、不履行备案手续(3项)。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属于第2种情况,那么对于“只提供备案表”和“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备案方式,是否不需要进行“税收优惠性辅助账簿”的设置呢?答案是否定的。
如图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项目。
图4
其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也是非常的详尽,包括也不仅限于会计凭证和资料,甚至要求设置财税差异台账,这种台账的设置,就是基于详细反映税收优惠政策而造成的财税差异的,企业注意和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相关联,这个A105081表实质上也是台账的一种表达方式了。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性辅助账簿的设置,应该作为企业的常态,对于留存备查资料中属于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簿的,内控严密有良好税收风险意识的企业,在业务发生时便提前做好备份,一式多份,增加税务审查的便利和完善工作程序,防控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