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宿舍支付的水电费,发票抬头是房东的个人抬头,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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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名字与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但在实务中,承租人租赁房的相关水、电、气等由业主进行报装,针对这一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用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是单一承租方如果用于生产经活动,在保证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所签的租赁合同明确表明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在租赁期内,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单位为员工租赁的员工宿舍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租赁费、水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物业费等,按规定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
因此,企业凭借相关部门出具给开具房东抬头的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即可在税前扣除了。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企业是为一名员工租赁的宿舍,要按规定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给所有员工的集体宿舍,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