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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个人”是否就指个体户和其他个人?

老税官 /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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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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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政策中的“个人”概念,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对此概念描述的目的,是区别于单位纳税人等,体现在起征点、纳税地点和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适用不同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的规定,并未出现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改增的财税文件中。仅以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在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政策中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已废止)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那么,在增值税相关政策中,“个人”是否就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呢?

    答案:不是。

    比如,国家税务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3年3月)》十一、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其中个人是否包含残疾人个人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解答: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有人质疑:为什么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残疾人个人,就只能是“自然人”?难道,残疾人个人一定只能是实施细则中的“其他个人”?

    其实,财税[2016]52号第十条有一个特别规定,“十、本通知有关定义---(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残疾人个人以自然人身份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以个体户身份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享受直接免征增值税优惠。如符合四个条件的,可享受限额即征即退的优惠。如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阶段性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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