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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比特公司“清仓式”分红 3亿分红款免税相关税收政策梳理

严颖 /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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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息红利
  • 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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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法人股东、外籍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挂牌公司(新三板)、北交所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2022年10月27日晚间,因《羊了个羊》大火的游戏上市公司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码:603444,股票简称:吉比特)发布了《2022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元(含税),合计金额达到10.06亿元。而吉比特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0.12亿元,此次分红被称为“清仓式分红”。

    吉比特实际控制人卢竑岩持股21,629,475股,持股比例30.10%,卢竑岩此次可得分红3.03亿元。目前卢竑岩所持股票已全部解除限售,解禁日2020年1月6日。卢竑岩所持股票自解禁日起持股已经超过1年,如果此次分红得以实施,卢竑岩所得3.03亿元,及5月份分红所得3.46亿元,均无需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读案例学税法,由该案例可联想到两个税收问题,下面进行梳理。

     

    一、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

    (一)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注1)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注2)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1:根据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注2: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

    卢竑岩持有吉比特公司股票解禁日2020年1月6日,宣布分红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超过1年,根据上述政策,卢竑岩分得3亿分红款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取得的分红款适用: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注3)

    注3: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二、哪些股东收到分红可免税

    (一)法人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4)。

    注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外籍股东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三)挂牌公司(新三板)、北交所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四)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分红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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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颖 注册税务师,公共管理硕士,微信公众号:小颖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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