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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贷的税事

魏春田 /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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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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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然人相互之间能借钱的,不是朋友就是亲戚。有的收些利息,有的不收利息,就当是白用了。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这种借贷与税没有多大关系

    事实上,这是对税的一种误解。按当下税法的规定,自然之间的借贷最起码涉及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与个人所得税

    一、就增值税而言。

    1、有偿借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收取了利息应缴纳增值税。理由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中包括了自然人。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贷款服务是金融服务的一种,也应征收增值税。

    基于上述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活动,应接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自然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应按为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同时应缴纳的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2、无偿借贷。对于借钱而不收利息的,虽然增值税有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的主体,仅限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而不包括自然人。因此,对自然人借钱不收利息的不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增值税了,以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然也就不征了。

    3、自然人借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利息的时间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先开发票的,为发开具发票的时间。 

    二、就个人所得税而言

    1、有偿借贷。自然之间的借贷,如果收取了利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取利息的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的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利息时间。

    2、无偿借贷。对于借钱不收利息的,因为没有所得,所以自然也就没有个人所得税了。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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