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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与税(十四)挂靠

魏春田 /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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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建筑业财税
  • 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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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挂靠经营,税收上,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是认可的。

    在建筑服务中挂靠经营,是建筑法所不允许的,然而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建筑工程中的。所谓的挂靠经营是指个人或企业因没有建筑施工方面的资质,挂靠在有资质企业的名下,上缴管理费,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经营方式 。

    对挂靠经营,税收上,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是认可的。

    一、 在增值税方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 2016 〕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 以下统称承包人 )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在建筑服务的挂靠中,由于挂靠人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提供建筑服务,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被挂靠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对就从发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被挂靠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从其性质上来分析,应属于企业内部的资金流转,不应就此缴纳增值税。

    二、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挂靠人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应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发票的开具方面。首先,由被挂靠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其次,由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提供资金,被挂靠企业根据合同向供货商付款,并取得发票。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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